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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 人人有责

  第十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过四次审议,于2004年5月1日就要实施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这样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使驾驶人违背自己意愿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说的违背驾驶人自己意愿,主要是指强迫、指使和纵容三种情形。强迫是指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形成对驾驶人的心理强制,迫使机动车驾驶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违规驾驶机动车。指使是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按照自己的意志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纵容是指对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管理职责的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而放任其继续违规驾驶,不予以纠正的情形。这三种行为虽然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但其违法性和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所受处罚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也不一样。其中强迫行为最为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处罚也最为严重,指使次之,纵容最轻。
  通过对上述条款学习分析,我们认识到公司每一个人,上至领导,下至一般员工,对安全行车,文明行车都应负有责任,都应对驾驶人安全行车、文明行车起到监护、监督作用。也是使我们完善行车安全的组织措施有了法律依据。
  行车中的违章行为,现将这些条款单独列出: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准驾证的人驾驶的。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4、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6、车辆逆向行驶的。
  7、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8、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0、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1、在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2、驾驶车辆时接打手机的。
  13、驾驶车辆时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的。
  14、不按照交通规则规定和道路限速标志,超速行驶的。
  15、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16、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7、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18、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19、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20、在禁止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21、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22、车辆不按规定掉头的。
  23、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2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4、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2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6、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驾的。
  28、不按操作规程维修车辆,造成机件损坏的。
  29、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3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31、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32、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33、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34、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35、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36、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3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38、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39、不按规定拖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40、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的。
  41、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42、驾车时饮食或者有其它防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43、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则行驶的。
  44、不按停车规定。
  这些条款不仅我们的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不能违反,同时也告诉公司全体员工知道,什么是行车中的违章行为,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对安全行车、文明行车起到监护,都督的作用。当然,违章行为的产生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但是发生事故一定是有违章行为的产生,对于事故的发生,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式,那是由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等规定的。但是保障行车安全是一种措施,因此我们要完善它。我们已经建立起用车人申请制度、派车单制度和用车负责人签单制度,这一点还不够,还要完善,我们要建立起完善的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用车人申请制度,派车单制度、用车人监护、监督制度,用车负责人签单评价制度。只有有了完善的行车安全的组织措施,才能明确责任,经济责任制才能考核到人,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识,“安全行车、人人有责”才不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