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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第三者赔偿范围是那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有哪些

青岛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Tags: 车险第三者赔偿范围是那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有哪些

  丁玉华律师,青岛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车险第三者赔偿范围是那些

一、车险第三者赔偿范围是那些


第三者车险赔付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是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简言之,就是交通事故中对于车子碰到的人祸无的损失赔偿,不包括主责车内人员和车辆的损失。


第三者车险的保额从5万到上百万不等,保额越高,出现赔付金额越高,保费也越高。


1、第三者险中,除了医疗费用之外,还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等;2、而你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要看具体的险种了,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老百姓所称的人身意外险包含了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两个险种,其中意外伤害险只赔付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是定额给付的,与医疗费用无关;而意外医疗险是赔付意外所致的医疗费用的,这两种险种是不同的赔法;3、第三者险和个人购买的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险,对于医疗费用的赔付是按补偿原则来算的,就是两家赔付总额不超过医疗费用发票总金额,其余各个险种的赔付是互不冲突的,包括身故的费用也是不冲突的,两家各赔各的;4、顺便说一下,对方车子保的第三者险的赔付主要是补偿给车主的,可能出现不足额的情况,这与你无关,你只管向车主索要按法律规定应有的赔偿,至于车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你就不要去管了。在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时候你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什么是第三者险 赔偿范围有哪些


现在的保险种类多种多样,广义上说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而商业险又可以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商业险的主险又有不同的种类,就拿第三者险来讲,到底什么是三责险,车主在购买车险前应该首先了解哪些有关三责险的知识呢下面就来一一给大家做介绍,同时还为想计算车险保费的车主们提供了下面的车。


什么是三责险


国家之前将第三者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若不投保此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但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出台后,第三者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由于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购买第三者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责险赔偿范围


车主马女士驾着刚买半年的新车,载两位朋友孙某、田某去百货商城购物。到达商城停车场后,马女士在朋友孙某尚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便将车辆启动去抢空的停车位,使得正在下车的孙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孙某没来得及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的朋友田某刮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马女士连忙将两位朋友送往医院,并为此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


由于半年前购车的时候,马女士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女士当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两位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女士之前并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任何赔付给予马女士。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马女士无法接受,因为她也不太清楚什么是第三者险,于是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孙某受伤并不在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而田某受伤属于第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清楚“第三者”的界定范围


所以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要先了解清楚什么是第三者险,并对这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进行认定,才能弄清楚为什么法院判定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这就对于田某来说,当她在马女士车上的时候,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属于“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孙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这就不属于“第三者险”理赔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综上所述,车险第三者赔偿范围在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中包括医疗费用、护理和误工费用等等都是在赔偿范围内的。对于第三者车险的保额都是不等的,如果保额越高,那么赔付的金额也会越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有哪些


、行为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人的事故。


、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