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华律师,青岛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要求吗
因为这个交通事故伤残跟赔偿相关,所以虽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一般是出院后三到六个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损伤或却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可以做,这个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时间一般是最少成伤之日起3个月可以做。 但是对于植入钢板的,看这个钢板是否要取出。如果是必要要取出的,则需等取出后3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如果不打算取出钢板,则按上面叙述的时间来计算。
而具体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时间根据伤情的不同有三种:
1、伤后及1个月可进行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稳定性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 1/3,不构伤残的。
2、伤后3个月可进行鉴定:开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等。
3、伤后6个月可进行鉴定:神经损伤,皮肤瘢痕损伤,骨髓炎,骨不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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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间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3 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
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属于工伤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鉴定中心作工伤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是全国通用的。
温馨提示:一般伤残鉴定分为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两种。如果对方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您有理由其不合法不合理,则可申请重新鉴定。至于鉴定费用,是根据事故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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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等级划分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及时限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受伤就会需要进行交通事故受伤鉴定,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期限有多久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期限有多久
1、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1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上文为大家介绍了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期限有多久,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